担保法咨询

你如何处理以下事实:抵押贷款被用作帮助他人的担保;借款人后来通知他贷款已获批准;贷款已不再为贷款担保;一年后银行通知担保贷款未及时偿还?

抵押担保
2020-04-28 21:26: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混淆保证期间与抵押权的行使了。人保的保证债务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追偿,保证人免除责任;抵押担保方面适用物权法202条,只要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都可以。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给别人银行贷款做的担保,需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无法免责。①被担保人欠款不还,需承担还款责任;②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或欠款不还后,除承担还款责任,还同时记录进入担保人信用记录;③在担保期间申请贷款,银行会综合衡量其还款能力,需考虑偿还担保部分,贷款通过几率较小;④担保期间,贷款审核通过,但贷款利息会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