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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2019-07-2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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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很多人都对最低工资非常关注。下面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2018年吉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尚未调整,目前执行的依旧是2017年的,当然小编会密切关注、及时更新,为大家呈现最新的知识。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17〕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知识延伸: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就是吉林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实行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劳动者的工资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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