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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注意事项

2018-07-1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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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际之间贸易往来的次数不断增多,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受益于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很多综合实力强大的企业也也纷纷把贸易推出到海外市场。但是,国际贸易之间还是存在多方面的风险,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合同签订。那么大家知道国际贸易出口合同签订时的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国际贸易出口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2、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3、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4、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5、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

  6、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7、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在签订国际贸易出口合同时,大家要注意规避这其中存在的风险,可能有时仅仅因为几个字只差就酿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以下7个内容,分别是注意查看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否明确、具体;应调查了解清楚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合同标的物的描述是否规范;规定的交货时间;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合同的完整性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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