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在北京工作,今天他突然发了一条信息,让我问一下我妈妈的身份证号码。他说他将申请免除个人所得税。这需要姐姐的身份证号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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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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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允许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是仅指个人缴纳部份。公司缴纳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不计入个人的每月工资里。所以不用扣除。
个税计算器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指的是企业帮个代缴的部分,也就是职工个人应承担的保险钱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金部分、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大病和门诊部分、职工个人缴纳失业险部分及职工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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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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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