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户籍证明书写要求

2020-01-17 16: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的城市都有外来人员在这里工作,当大家工作或者学习的时候,是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一些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其中一项就是户籍证明。由此可见,户籍证明也是一份重要的材料。下面呢,找法网小编就来详细说说户籍证明的书写要求。

  一、户籍证明书写要求

  每个地区的户籍证明格式都不一样的,不过内容基本都一样,就是能体现一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等信息。

  二、户籍证明被取消了吗

  目前,按照《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我国的大多数地方是已经取消户籍证明,但是由于我国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都不一样。具体的事物,找法网小编还是建议你咨询当地派出所。

  三、哪些证件,派出所不再开

  2016年9月1日起,《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开始实施。以下20种证明,今后派出所都不开了。

  (一)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上有的 不用再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户口簿能够证明的 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共有五种情形——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不该派出所开的 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上述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户籍证明书写要求”这一问题的详细描述,希望大家看完后对此会有一个整体的认知。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来找法网详细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