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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人和信托当事人的区别

2019-05-2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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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托关系中,我们经常听到信托关系人和信托当事人的说法,二者在信托关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存在交叉重合之处。那么信托关系人和信托当事人是完全一样的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信托关系人和信托当事人的区别。

信托关系人和信托当事人的区别

  一、信托当事人是什么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种人。

  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信托关系人是什么

  信托关系人是信托行为中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受益人则是信托关系的落脚点。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受托人则一般是法人。三个信托关系人之间,有时其中两者是统一的,有时则不统一。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当委托人等于受益人时,是自益信托; 委托人等于受托人时,是宣言信托; 当受托人等于受益人时,不存在设立信托的必要性,应当被禁止。但是当受益人为两人以上,而受托人为受益人中的某一个人时,是允许成立信托的。

  三、信托关系人和信托当事人的区别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信托关系人”与“信托当事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托关系人的范围大于或等于信托当事人:在简单的信托结构中,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则信托关系人的范围等于信托当事人的范围;在较复杂的信托结构中,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还有信托监察人等其他与信托行为密切相关的主体,则信托关系人的范围大于信托当事人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信托关系人和信托当事人在范围上有相同重合的部分,但严格来说,信托关系人的范围大于信托当事人的范围,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信托关系人的范围还要加以延伸。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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