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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信托的变更解除的规定

2019-05-2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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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把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委托人对信托的变更解除的规定有哪些?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如何区分?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是怎样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委托人对信托的变更解除的规定

  一、委托人对信托的变更解除的规定

  委托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对委托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委托人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解除信托,使该受益人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2)经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基于自己的意志,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使自己的信托受益权消灭。

  (3)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于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保留随时解除信托的权利,也可以信托文件中规定可以解除信托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解除信托。

  二、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如何区分

  适用基础:信托关系和人身信任基础上的信用而委托关系诚实谨基础是契约。

  主要调整主体:信托关系更多地直接对应于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的关系等而委托关系对应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间的委任关系,而不强调董事对委派他的股东负责以及经理对聘任他的董事会负责。

  评价:信托关系美法系关于董事义务的理论与实践与其以股东为本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而委托关系大陆法的相应理论和实践则容易导致偏离“所有者支配”的现代企业制度精髓,令企业为内部人控制而丧失动力、活力和进取精神。

  三、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

  按照资金投放性质划分,信托产品主要可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信托: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

  组合投资信托:是将上述投资方式结合起来,部分资金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根据以上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委托人对信托的变更解除可以是: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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