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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2021-12-0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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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在缴纳的过程中,往往要按照相应的扣除标准去扣除,我们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之后,满足扣除标准的都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去扣除企业所得税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二、公司纳税申报应在每月的什么时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的哪些收入需要纳税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些收入都要纳税:

  (1)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缴纳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不能够去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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