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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

2018-09-3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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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要依法缴纳税费,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可是除了缴费之外,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大家有了解吗?个税的减免规定、双重征税的税额扣除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问题,给大家大概介绍一下税法,有兴趣的请继续往下看吧!

  一、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条文注释

  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方面,扣缴义务人为了代扣代缴税款,额外支出了时间、金钱和精力,这部分支出即是扣缴义务人在经济上蒙受的损失。这部分经济损失是因为法律规定其义务造成的,因此本法规定给予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实质上是对扣缴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补偿。

  需要注意,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费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减支。对于已经依法履行了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扣缴手续费,及时向其填开收入退还书,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费手续。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

  二、减免规定

  个人所得税中特别规定对某些收入免税。免税项目包括科技成果奖金;国债和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保险赔款;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自 1999年 8月 30日起利息所得已不再是免税项目了。

  三、双重征税的税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包含了对纳税人源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下统一的税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如已经为源自中国境外所得缴纳了境外所得税,准予其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于超过部分可以在五年内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在要求抵扣时需提供已缴纳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合法证明。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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