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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2019-12-13 14: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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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就是征税,主要就是对于来源合法的收入,在达到纳税标准进行征收的。我们也知道国家纳税还是用到公民身上,当然考虑公民的实际情况,在个人所得税中,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呢?那么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方法有兩种。一种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另一种是由支付所得的単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戶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戶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於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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