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018-07-30 13: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它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的是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性。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是怎样的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程序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清算组的组成: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人员),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二、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还应该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注销登记申请书(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5)清算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市级报刊发布《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全体理事、法定代表人、清算小组成员签字,见样式)、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7)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的凭证(如捐赠协议、捐赠票据等);

  (8)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10)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12)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注销登记。网上显示办结后,提交上述材料纸质版原件。

  (1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看完后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这个问题有一个整体的认知,若还有法律疑问,可以来找法网详细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