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刑事辩护律师,在办完的失业险因工作员的琉忽原先买来五年半的下岗保变成了五十二个月,按失业险的時间长度领到失业保险金得话还能变更吗?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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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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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关于失业金的领取,适用如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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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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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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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