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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2019-01-0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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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公司都有多个股东,也因此公司做出任何决定都是需要经过股东开会投票决定的,而不是一个人想怎样就可以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什么?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一、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依据《公司法》对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状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二、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一)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股东会决议实质上是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事宜所达成的合意,在本质上属于契约,《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适用法律法规中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二)内容侵害未参加决议或反对决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优先认购权、财产权等):股东大会表决虽秉持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决议内容侵害未参加决议或反对决议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优先认购权、财产权等),则应被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属无效决议。

  三、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人不合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股东大会涉及公司利益,会议表决须由出资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由其他无关人员“冒名顶替”的情形,作出的表决可申请撤销。

  (四)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其他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该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主持状况;会议决议状况;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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