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股东大会决议,新老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但无股权转让协议,无股权转让资金支付。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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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控股股东一人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有效。《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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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履行程序规定的,并且经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表决的决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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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且已实际履行,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或效力待定情形,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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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