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系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亦即如非《公司法》强制规定事项,股东可自行约定。而《公司法》并未强制要求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一致,故股东可在章程中另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认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
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