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咨询

您好,能否给我拟一个夜店股权转让的合作协议书

股权
2020-04-07 22:06: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关于股份协议内容包括公司股东要进行股权转让,需要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股份转让协议书标准格式。   股份转让协议书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甲方)   住所:   受让方: (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 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 年 月 日在南平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出资额, 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 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及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同意通过之日即成为 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 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 例如: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才能生效。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公司法虽然规定股权变更须进行登记,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并不是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义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所以,股份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如果不能符合股东优先受偿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要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转让之前,其余股东就应当知道转股事项,由此,衍生出出让股东的通告义务。一旦出让股东未尽通告义务,没有将转让具体情况?特别是转让范围,价格?如实告知其他股东,即使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没有争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对价,那么,一旦有股东要求以同样价格收购出让股权,转让协议就归于无效;如果各位股东对转让不知情,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仍旧处于待定状态。
    所以,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事前通告至关重要,在公司股东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转让股权,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的协议才可能有效。
    这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遵守的特别程序。公司法没有规定,各位股东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决定,这应当限定一个合理期间?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逾期,如果由于各位股东的过错没有决定结果,应视为同意出让。
      之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