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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是怎样的

2020-07-02 11: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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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在网上贷款签订贷款合同时是要非常小心的,当然,有些贷款平台是没有资质的,会导致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那么,网上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则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网上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是怎样的?

  案例介绍:

  2015年11月26日,王某与大鹏公司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10000元,月息利率1.5%,还款方式等本等息,合同期限为12个月,大鹏公司委托林某付款。同日,大鹏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及保证补充合同》、《借据》,约定王某借款的账户管理费率为0.25%,咨询费率为0.25%,还款期数为12期。同日,王某还签署了《业务收费一览表》,记载除了利息、咨询费及账户管理费外,王某还需承担抵押登记费380元、GPS费用1480元及4%的手续费4400元,共计6260元。同日,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王某将其名下大众牌汽车向大鹏公司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日林某向王某转账103740元。大鹏公司称系因扣减了抵押登记费380元、GPS费用1480元及4%的手续费4400元,共计6260元。庭询中,大鹏公司述称其公司有一个网贷平台“XXX贷”,如有人需要借款,可以在“XXX贷”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提交借款申请,匹配到出借人后,大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世银签订借款合同。

网上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

  法院认为:

  大鹏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从事金融相关业务,依法不应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大鹏公司诉讼至一审法院的与本案相类似案件有多件,即该公司已经向不特定借款人发放贷款。据此足可表明,大鹏公司出借款项给王某的行为,属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故大鹏公司向王世银出具借款的行为,危及银行业的安全,扰乱了金融秩序。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大鹏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无效,仅支持归还本金(以上案列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本案的大鹏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从事放贷业务,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判定此借款合同无效,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借款人只需返还本金,如借款人前期已归还部分利息加本金,因将已归还利息及本金计算在内,若已归还的利息和本金已达到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则借款人无需再归还任何金额,若已归还的利息和本金已超出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则出借人应当归还借款人超出本金数额部分。

  因此,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一定的经济损失风险以及刑事犯罪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上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是怎样的”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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