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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由于重建项目的建设,我的房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由于没有与拆迁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我没有签署拆迁协议。2017年1月10日,我的房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家中无人。结果,我无家可归,房子里的一些东西也不见了。为此,我向警察局报案,并要求查明是谁组织和实施了强制拆迁。警察局拒绝立案,称这是政府的行为。让我在法庭上起诉。现在我想在法庭上起诉,但被告的主题不清楚。我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22-08-28 08:47:3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在不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拆迁安置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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