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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2018-11-19 15: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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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债权转让的类型,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三种情形下的合同权利是不得转让的。现简要阐释如下:

  第一种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这类债权常见的有两种: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1)、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

  (2)、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通常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处的债权是法定债权,不是意定债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侵权债权、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法定之债,均是法定债权,均不得转让。

  第二种是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道德。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种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及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等等。

  特别说明的是,此处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而不是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一般民事权利。比如: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等等,均不属于本条规定之范畴。

  国有企业进行债权转让,如果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进行转让的,那么就不得进行转让。同时,如果该债权合同性质表明该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则也不能进行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看完后对“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这一个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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