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个税改革中,公众最关心的除了免征额上提到5000元外,还有就是新增加的6项专项扣除怎么实施,那么你知道个税专项扣除细则有哪些要点吗?如何办理个税专项扣除呢?下面就请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1] 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3.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4.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的,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5.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个税抵扣细则要点、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若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陆找法网平台在线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