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介绍】a厂于2008年初开始使用“超人”注册商标生产自行车轮胎,并于同年底开始生产胶鞋等相关产品。然而,在此期间,a厂发现B厂已开始生产和销售“超人超人”商标的胶鞋,但未经商标注册。随后,a厂派人与B厂进行谈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发生争议。a厂称:B厂生产、销售胶鞋未经商标注册,其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行为;同时,B厂使用的“超人超人”商标与a厂的“超人”轮胎商标相似,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B厂声称早在2007年就已经使用了胶鞋商标,商标的使用权应该放在首位。此外,a厂试制投产的胶鞋也未经注册使用了“超人”商标,因此构成侵权的是a厂。此后,双方无任何争议,争议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甲、乙双方提交争议后,于当日向商标局提交了胶鞋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注:轮胎和胶鞋不是类似商品]。Q: 1如果案件属实,双方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如果双方同时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审查要求,商标局应依法批准哪家工厂的注册申请?为什么?3、如果轮胎和胶鞋属于同一类货物,B厂继续使用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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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或争议也可能形成双方谈判的局面,但一般来说,这时
合同已经形成,要解决的问题往往是局部的或非根本性的,可以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或借助第三方力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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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