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专利法20条的相关规定

2018-07-20 16: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那么专利法20条的相关规定了什么内容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专利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于该条文,三点特别说明:

  (一)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不论是否已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在就该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一律应当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获得许可;

  (二)对于没有经过保密审查而直接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其后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到中国寻求专利保护的,将因违反该法条而被拒绝授权;

  (三)该法条是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即是说,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因发现没有获得许可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的,任何人可以就该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专利法第二十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找法网上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尽力解答您的疑惑困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