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咨询

我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甲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我于2016年5月1日对甲提起侵权之诉。经查明,我和甲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1千元和2千元,我因甲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件,甲共销售侵权产品300件。 甲应赔偿我多少呢?甲应赔偿国家多少呢?

国家赔偿
2019-07-01 08:33: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专利侵权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其情节比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
    所以,我国《专利法》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不但规定了假冒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假冒者“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还规定,假冒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  1)假冒他人专利;  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两种。
      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专利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网络侵权维权关于赔偿额的注意事项
    被侵权人在遭受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侵害后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此时赔偿额度的确定遵循“损失额优先、获益额其次,法院酌定额最后”的操作规则。但是,适用该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仅限于上述人身权益的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权损害的情形;
    2、是仅限于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不适用于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额度的确定规则不同于上述规则;
    3、是上述操作规则有先后顺序,只有前一种确定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种确定方法;
    4、是人民法院只能在穷尽前述方法,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酌定损失额,且该酌定具有法院职权性和终局性。
  •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包括:
    一、直接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专利的行为  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 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间接侵犯行为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行为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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