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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从工厂授权的市场供应商那里拿了货,然后在网上商店卖了。结果,工厂在我的网上商店买了我的商品,并说我的专利被侵犯了。我该怎么办

专利
2019-11-29 22:13: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一)直接对比法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二)交叉对比法
    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具体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
    (三)视角对比法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 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1)假冒他人专利;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两种。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专利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如果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可以请求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直接向省会城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起诉。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通常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专利权人)必须证明被告(侵权人)未经他的许可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进口了其专利产品;若设计的是一项新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则由被告提供证据
    即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该发明方法的证明。
  •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可分成两个阶段,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每个阶段的权利是不同的。  第一阶段是从申请日到申请公布日,《专利法》采用“临时保护”。如果有人在使用已经申请专利但未授权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可对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人讲明自己已申请了专利,将来一旦该申请被授权,就可以按通知之日起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二阶段是指被授予专利权到专利期限届满。在这一段时间内,申请人的专利已被批准拥有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如果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某个单位或个人实施了已经公布的发明,又不按着专利申请人的要求支付适当的费用,在该项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还该项费用。
    在被授予专利权到专利权期限届满这段时间内,在受《专利法》保护的区域内,除《专利法》中规定可以强制许可的情况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实施该项专利,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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