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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产品研发成效评定作价注资到企业后,专利权是否就归企业全部了?能够拿这一做为企业科技成果嘛这一做为企业科技成果嘛?一个产品研发成效评定作价注资到企业后,专利权是否就归企业全部了?能够拿这一做为企业科技成果嘛?

专利
2020-03-05 19:23: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范围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 从多数国家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情况看,一般是对营运中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而不是评估静态中的知识产权。但在有些场合,知识产权是必须进行评估的。  根据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抵押与担保,企业租赁;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这里的资产当然包括无形资产。  大体上讲,在下列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应当进行评估:  
    (一)确定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转让或许可贸易的价格;  
    (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价值,如以知识产权作为入股的股金额,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  
    (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产权之一,将知识产权资本化,如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合并、破产清偿、涉及产权变更时;  
    (四)以知识产权设立质权。  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涉及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时,也有必要进行评估。  当然,也并不是说,企业对其知识产权在静态时完全没有必要评估它们。有时出于管理信息、知识产权战略决策、资源分配或知识产权拓展性利用的考虑,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也是有必要的。以管理信息而论,知识产权评估能改变企业管理信息,并使企业管理者决策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又如,就知识产权战略而论,企业全面的知识产权评估要考虑在一段较长时间内营利能力,以便统观全局,及时做出相对于竞争者的知识产权战略。更为重要的是,对知识产权评估可以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包括评估价值在内的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数据综合在一起可以对知识产权战略形成基础认识。
  •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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