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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己方国外生产制造的机器设备在我国被一家注册公司了外观设计专利,这个企业找此外的企业贴牌生产,自身企业市场销售,我即可提起诉讼另一方侵权行为吗?提起诉讼那一方?是代工生产方?還是销货方

专利
2020-05-09 20:08: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自主知识产权与专利什么是专利专利是专利法中最基本的概念。社会上对它的认识一般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二是指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三是指专利文献。例如:我有三项专利,就是指有三项专利权;这项产品包括三项专利,就是指这项产品使用了三项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或外观设计);我要去查专利,就是指去查阅专利文献。专利法中所说的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就是由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依据专利法授予申请人的一种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一项发明创造完成以后,往往会产生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发明创造应当归谁所有和权利的范围以及如何利用的问题。没有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其内容泄露以后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这项发明创造。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不受侵犯,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侵权。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犯而经济上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这些要求,专利权人有权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限制。专利权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就不再存在,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有效期是由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的法律有效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专利权并不是伴随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的,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才能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无论发明创造如何重要,如何有经济效益都不能授予专利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发明内容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图片、照片中充分公开,因为在把无形的发明创造变成专利权这种权利时,要靠权利要求书或图片、照片来划定保护范围,而这些公开的内容是支持权利存在的惟一依据。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图片、照片就是专利文献中最重要的部分。专利在国际上通常指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除发明专利以外,还规定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规定发明专利批准以后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算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算10年。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两部分。专利只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类型,知识产权的范围远远大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主要的意义在于创新和保护。
  • 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
  • 若外观专利被侵权,有如下办法:
    1、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
    2、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3、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4、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5、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5、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6、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7、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8、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9、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10、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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