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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孩改名字申请书

2020-01-07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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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现在有些人来说,自己之前的名字可能不适用或其他原因,想要改名,但是我们改了名字之后,我很多的社会信息就会随着改变,所以改名字一定要慎重。那么对于小孩子改名,小孩改名字申请书是怎么样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

  一、小孩改名申请书

  光明里派出所:本人现居住于,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女,汉族,*****生,身份证号:************现在,

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重名率太高,为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女儿的改名申请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父亲***母亲****女儿***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人物更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 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 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 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2、公司机构更名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 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综合上述我们知道怎么写小孩改名字申请书。姓名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凡是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改姓名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若是被相关机构拒绝后,还可通过司法机关维护自身姓名权。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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