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
民事责任。
一方面,这里涉及
所有权保留制度问题,它是指在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
占有、使用标的物,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达成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其实质是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收取价金。
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办理行驶证,只是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另一方面,出卖方虽然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对购买方使用车辆发生的
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是购买人的行为所致。而判断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应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