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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带样品吗

2018-07-2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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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样品是从整批商品中抽取出来作为对外展示模型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或者在大批量生产前根据商品设计而先行由生产者制作、加工而成,并将生产出的样品标准作为买卖交易中商品的交付标准。那么,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带样品吗?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带样品吗

  1、根据一般情况,样品将作为评标时的重要依据,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当按照投标文件提交规则处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递交(当然招标文件或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接受样品应当设定专门场所和接受人员,并留存接受记录和样品标识,便于投标人递交、保存和评委会进行评审。

  3、根据样品的不同,招标文件可以进行专门接受、评议、退还等详细规定,便于招标流程的规范操作。

  二、样品管理的相关程序

  现场采样人员对采集的样品及时进行标识、加贴标志。加贴标志上应包括采样地点、分析项目及样品编号等信息。

  根据采样规范的要求,妥善保存和安全运输,需要加固定剂的,应现场添加固定剂,需要低温或避光保存的,应立即进行低温或避光保存(包括运输过程中),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沾污、变质和损坏。

  现场采样人员将样品交样品管理人员,并在《样品交接记录》上双方签字确认。

  客户委托的样品,由综技室将样品交监测分析室管理人员并在《样品交接记录》上双方签字确认。

  样品管理人员接收到样品后,检查样品的状况,填写《样品交接记录》。

  注明样品的编号、数量、特征、状态和是否有异常情况,对接收样品再加实验室编号,及时将样品转交分析人员,并说明是否留样。实验室编号按序排列,加注在采样编号之后,实验室编号每年更新一次。

  测定污染源的颗粒物(含烟尘)的滤筒和测定空气中颗粒物的滤膜,因要求特殊,故先由样品管理员编号,交采样人员进行衡重、采样,编号按序编号,编号每年更新一次。

  对增加的质控样,样品管理员进行室内密码、编制,按采样编号规定执行。

  分析人员在样品的制备、分析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环境条件,对样品加以防护,以免样品的混淆、丢失及变质。

  分析人员应及时在样品标识上将分析完的项目加符号“X”,等完成全部样品的分析测试后,对无需留样的样品,由分析人员按“三废处理规定”进行处置。

  对于监督性监测和仲裁性监测样品和客户要求留样的样品,检毕后由样品管理人员统一收集,在保存有效期内,按样品的保存要求妥善保存,逾期则予以妥善处置。

  《样品交接记录》由样品管理员保管归档,按《档案管理程序》执行。

  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带样品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受样品应当设定专门场所和接受人员,并留存接受记录和样品标识,便于投标人递交、保存和评委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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