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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

2019-05-20 17: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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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有着非常重要权力与义务,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串通是有损其单位权益,这是要受到法律责任。当然这是在一般单位上,如果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回避情形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     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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