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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2019-05-20 17: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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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相信很多人都会有所了解,在企业当中,一般都会有采购岗位,有的是专门设置,有的是综合一起的。但都会有,一般是专门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在政府采购中,其哪些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哪些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是指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依法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因此,在政府采购中不符合上三种当事人的均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哪些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三、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哪些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及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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