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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9-05-0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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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是政府采购合同制度中的一个规范要点,合同签订后,不免因特殊情况的出现,而要进行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不是不可以,而是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找法网小编特就对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做出如下介绍。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政府采购变更合同是什么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后者仅指权利义务发生改变。政府采购合同不论通过哪种采购方式,一般都经历了严格的采购程序,其中,有众多的供应商参加了公开透明的激烈竞争,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后,通常是不允许轻易变更的。但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民事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而我们都知道,民事合同强调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行为均须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二、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注意事项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综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我们了解到政府采购变更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要经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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