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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2019-05-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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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方式是有六大种的,每一种采购方式都是有其适用条件的。那么,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呢?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怎样呢?如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二、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工程400万元;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

  2、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拟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请分管市领导审批。

  (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谈判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预见或拖延造成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2、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比较小;

  3、采购金额小,时间短。

  (五)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

  如何选择采购方式应从两个维度进行把握。

  一是政府采购公开限额标准。

  《采购法》规定,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没有达到公开标准或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可以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2018-2019年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包头市公开限额标准与国家政府采购标准一致。其中:工程400万元,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

  二是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

  对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规定见上面第一大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的相关法律内容,具体包括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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