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标准

2021-06-25 09: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城市的汽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但同时由于部分人因为怕担责任,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会选择驾车逃逸,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我国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是相当严厉的。那么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标准

  交通事故逃逸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不同面临不同的处罚结果。

  首先,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已触犯《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除去需承担刑事责任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标准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承担责任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关于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标准的法律知识,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若您还有哪些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