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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

2018-07-2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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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乘车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中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同时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具体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违反该条的行为及记分、处罚幅度为:

  1、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不记分,罚款20-200元;

  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记分3分,罚款20-200元;

  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4、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5-50元;

  5、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二.条文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了三层意思:

  一是在有交通信号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信号广义上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这里所说的“交通信号”是指狭义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二是在有交通信号,同时也有交通警察指挥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应当注意避让行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属于行政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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