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咨询

我与一个女孩子是六年前网上认识的,然后今年四月份开始谈恋爱,直到现在,我都没有与她见面过!这几个月她以购物,侄子生病,自己去南昌学习没钱,与父母吵架没带钱等各种理由从我这里通过支付宝,微信红包等方式,拿走共约一万五千元!现在她把我电话,QQ等联系方式拉黑!这算不算是构成感情诈骗呀!

2019-08-25 10:45: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不要被骗是最重要的,随便敷衍几句挂掉就行,没必要得罪对方,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其次你可以把这个事情讲给亲戚朋友听,以防他们被骗,如果你还是一个比较认真负责的人,可以打110,告知公安机关有这样一个事情发生,让他们掌握一下情况,因为你如果没有上当受骗,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调查的。
  •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字面可理解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的各类重特大犯罪。这是对此广义的解释。

  • 关于诈骗罪的构成,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以下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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