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未成年小孩
抚养,但法院冻结了所有的帐户,造成被抚养人无法正常生活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解除部分帐户,以保障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和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