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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有什么特点

2019-01-0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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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的匿名性在为人们提供充分表达、自由表达的虚拟空间的同时,也为一些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被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难题由此形成。那网络侵权有什么特点呢?网络侵权的投诉途径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网络侵权有什么特点

  一、网络侵权有什么特点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

  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二、网络侵权的投诉途径

  投诉分三种,运营商投诉、行政投诉和刑事投诉。如果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有如下选择:

  1、运营商投诉。

  即向运营互联网服务的运营商进行投诉,大的网站,比如淘宝、微博、微信和门户网站,都有在线投诉的网页,直接根据他们的规则投诉就是了。但这些服务商毕竟不是政府也不是法院,他们有商业利益,不一定会希望侵权内容消失,所以接受投诉后的处理经常让投诉者有点不爽。

  2、行政投诉。

  著作权行政投诉的受理部门是版权局,如果是网络游戏的,也可以向文化部投诉,因为众所周知的政府效率和地方保护主义原因,投诉的效果未必能达到投诉者的期望值。不过有时,投诉又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比如我之前在盛大工作时,某次投诉一盗版文学网站,赶上了版权局的一次整治行动,几年都打不掉的一个盗版网站就被端了。又有一次,我们投诉一个网络游戏私服站点,当地文化部门迅速出动,关了这个站。但过两天又开了,我们电话询问私服架设者咋回事(我们之前就有他的联系方式),回答是:我们请文化大队人的吃了个饭,现在就可以开了。我不知道他说的是真是假,但私服网站被打后重开确实是事实。

  3、刑事投诉。

  刑事投诉力度最大,人都抓了,盗版还敢继续干吗?不过我们的公安网监部门把多数精力用在了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网络谣言、打击颠覆政权的行为上了,打盗版的精力花的不多,所以,目前大公司和国企这个办法用的比较多,因为纳税大户,政府得护着,小公司嘛,基本就别指望了。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的多。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随意的一次点击九可能使所有人的财产便化为乌有,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危害严重。

  由于互联网行业竞争的压力,不少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会设置更为便捷的投诉或通知方式并向公示,那么,这种通知方式自然也能满足侵权责任法的要求。网络侵权有什么特点,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若还有什么疑问,可在线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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