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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规定农药广告不得有的内容

2018-11-0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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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我国广告法对于农药广告宣传的内容,用字,范围等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规定了所有的农药广告必须真实可信,不可夸大或者断言会有某种确定的效果。

  一.对于农药广告的规定

  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此条法律规定了所有的农药广告必须真实可信,不可夸大或者断言,并借用协会或者专家等进行宣传背书,误导非安全用药。如“使用本产品必可增产”“某某机构推荐产品”之类的广告语就存在违法了。

  新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此条法律规定了所有的农药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过农药审查机关的审查,并且取得审批文号后再可发布,让广告发布有序进行。

  违反以上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同时新《广告法》对违法对象进行了明确,各方都有“责任田”。划定红线后,农药广告活动中的各方就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新广告法对广告主(包括农药经营和生产企业)、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做了界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里要指出来的是广告的设计者或者创意者违反相关条款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中也重申了不得使用“最”等比较词汇。

  新《广告法》的修订明确了各类违法条款,并明确了违法对象,加重了虚假等广告的处罚,增加了违法成本。新《广告法》的实施应引起农药行业企业的重视,加强广告宣传的内部审核,依法科学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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