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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承兑汇票到期偿还,能以违反规定放贷罪判定吗?

其它
2020-01-24 23:00: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本罪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刑法规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以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罚标准定罪处罚。
  •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如何认定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兑付,大体包括如下步骤汇票过程示意
      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贷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较为稳妥。
    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能保证及时地收回货款。
      签发汇票
      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样本。 汇票承兑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并在“承兑申请人”处盖单位公章。
  •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