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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2018-07-26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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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比一般行业的公司设立更加严格。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所以政府应当积极进行把控。今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权交换设立方式。

  股权交换制度的法律定义是控股公司以自己的股票或增发新股为代价,换取特定事业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票,并使该特定事业公司成为自己完全子公司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这种设立方式比较简单,易于操作,设立成本也比较低,是一般控股公司设立的首选方式。

  2.股权转移设立方式。

  股权转移是设立纯粹控股公司的方法,特别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股权转移的法律定义如下股权转移是特定事业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得到股东大会确认的前提下,把其全部股份以实物出资的形式转移给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则以发行新股设立的方式,接受该特定事业公司为完全子公司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

  股权转移分为两种方式:单独股权转移和共同股权转移。单独股权转移方式的股权转移决策只在一个公司内进行。例如一家金融机构欲并购另一家具有业务协同效应的公司,可以先用股权转移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租税措施法,把该公司股权让渡给母公司。已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则可以利用股权交换方式归并其他企业。共同股权转移涉及多个企业组成共同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经过当事各方的协商协议。当事公司之间必须签订保守秘密协议,再签订整合基本意向书和整合契约书,然后再签订共同股权转移基本意向书和共同股权转移契约书。

  股权转移与股权交换不同的是,股权交换涉及进行交易的至少有两个以上公司,有较明显的交易性质,而如果是单独式股权转移,则只是在一个公司内进行,交易性质不明显,这样在税务处理和交易成本上都要比其他企业重组方式更为有利。所以股权转移方式在重组过程中不但没有现金流量支出,而且在手续费、税务负担 上也更为低廉,是大型金融集团股权交易的重要方式。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控股公司时,有时也采用股权转移和股权交换并用的方式。

  3.三角合并设立方式。

  三角合并设立是非客税组织变更的方式,广泛运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特别是在美国,股权交易制度中有许多对以合并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利规定首先,对少数股东的强制性排除规定,即收购公司掌握了被合并公司90%以上股份时,可以从少数股东手中强制性收购剩余股权,另外,美国允许以第三者股权为代价与被合并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所以,美国的合并企业往往等不及收购100%股权,就以三角合并方式设立控股公司。

  三角合并设立又分为以收购公司的子公司为续存公司的“正三角合并”和以被收购公司子公司为续存公司的“逆三角合并”两种类型。根据欧美日等国银行控股公司“三角合并设立”的案例和规则,“三角合并’的过程可以概括为①既存银行以100%子公司形式设立银行控股公司,②该银行控股公司再以100%子公司形式设立续存的金融机构,③续存金融机构与即将消亡的金融机构(既存银行)进行吸收合并,④合并后股东的股票以实物投资的形式交付给银行控股公司,⑤在合并中消亡银行的股东接受银行控股公司的新股比例送配,成为该银行控股公司的股东。

  “三角合并设立”的关键在于允许以股票作为“实物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既存金融机构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最终消亡了,但其资产负债等被续存的金融机构继承,消亡金融机构的股东则继续拥有续存金融机构的股票。这样,就在股东和营业没有实质性变化和损失的情况下完成了金融机构的合并和业务整合。

  4.脱壳设立方式。

  该方式是在不能实现100%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企业通过被收购企业设立子公司,并把被收购企业的营业全部让渡给该子公司后,再与被并购公司进行合并的一种迂回式的合并方式。由于这种合并方式使被收购的公司像脱壳一样被吸收合并,所以被称作“脱壳设立”方式。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面,为了减少这些不便及其带来的设立成本,采取了许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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