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可转股债权范围有哪些

2018-07-31 20: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那么,可转股债券范围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可转股债券范围:

  发改委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允许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民营、外资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二、债权的法律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三、债券的申报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可转股债券范围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