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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操作需要注意什么

2020-03-16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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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转股是什么呢?债转股是指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那么,债转股操作需要注意什么?债转股实际操作的两种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

  一、债转股操作需要注意什么?

  1、债转股要在转股期内才能转股。

  2、债转股不需要任何费用,是将自己的债权变成股权。

  3、债转股一般都有提前赎回的条款,持有转债的投资人一定要注意,当公司发出赎回公告的时候,要及时将债转股或者直接卖出可转债。

  4、债转股时应当注意债务重组可得税的问题。

  5、债转股的债权投资账户处理问题,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转股实际操作的两种方法

  在实践中,债转股的操作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办法是:债务人增资扩股,意思是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需要股东出资,作为债转股的一员你可以适当加大投资或者选择不投资,如果公司发展好还好说,公司发展不好该怎么解决。债转股的第二种操作办法是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总之,作为债权人,是否要债转股还是要考虑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再决定。

  三、债转股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2、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规定公司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有关公司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强制性的”,就是说,“拥有股权即拥有相应的公司治理权,大股权大治理,小股权小治理”,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据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股权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持股或控股,并且可以通过选择管理者,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参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亦可作为股东在股东会上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策划公司的经营战略,凡此种种均是其所拥有的股权的当然含义。然而,根据国家关于“债转股”工作的《意见》却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代表人(董事、监事)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无疑是对股东权的扭曲,也是对公司内部治理权的异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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