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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股票公司的员工,公司在2003年奖励我20万股。但是在2004年股东大会上修订了公司的章程,员工提前离开公司收回奖励股。我现在离开公司20万股。

2020-05-15 22:52: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资已是股份,不可以要回。

    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员工用工资购买股份入股,工资已经作为投资变成股份,现在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进行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制定、修改,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制定、修改,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修改,或者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股东会制、修改,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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