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小心把一张支票存入了电子现金。银行说我可以在结帐后取款。结果,它消失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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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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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直接到指定银行柜台领取就行。
现金支票的持票人,只能向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提示付款,即只能去支票上记载的邮政银行指定的机构提款。持票人应该在支票背面的“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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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由银行出具证明(或单位写说明,加盖银行章),祥细写明被遗失支票的号码、用途、支付日期、金额、经办人等,如有条件,最好将此支票存根对应的支票原件复印后作附件(这要请银行职员协助处理),银行对帐单出来后复印件也同时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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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