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咨询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假设a公司正常从b公司进货,然而a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于是以c公司的名义从b公司订货,c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再开给c的客户,这样算不算虚开,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
2019-10-31 19:25:3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