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税务登记证)签发后,不再进行年检。已经四五年了。它会自动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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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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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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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流程
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全套资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原来由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将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该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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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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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