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咨询

今年3月我转让了一家店面,当时前任店主同意在九月份使用他的营业执照,刚刚接过当地税务局的第一个月电话,说我们已经征收了六年的税。

2020-03-14 19:29: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地税即地方税,在我国种类较多,不交地税除了缴纳所欠税款外,还要按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还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地税缴得有:(实际中都定额征收)
    1、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市)、5%(县城、建制镇)、1%(农村);增值税*税率=城建税
    2、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增值税*税率=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按销售额3/万;销售额(合同金额)*3/万=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左右(各地不一致)
    5、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计算,单位税额各地不一致(不按定额征);
    6、房产税:自有房产税率为
    1.2%,按房产余值计算;租用房产时,应由房东缴税。(不按定额征)
  • 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在税收上的区别: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个人取得经营资格的政府证明文件。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
    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后者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公司、个体工商户核发该种执照。税法没有针对这两种营业执照区别管理的规定。
      企业设立分公司,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的,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应在其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676号)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39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营业执照》上面中所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该办理换发营业执照。

    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是名称。即是说只要上述记载的内容有发生变更的,就需到所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办理,换发执照。

    依照《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所在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是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有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等事宜。
    公司营业执照中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走正规流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换发营业执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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