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

2018-12-07 15: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调解在我国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仍较大,那么,调解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调解书内容,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调解书内容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尾部,依次写明:

  (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

  (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

  (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看完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这一个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