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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

2018-07-2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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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取代我们习以为常的事物,并给商业运作本身带来更大的便利。这种变化在当年票据、保险出现的时候如此,在今天面对更多革命性的进步,如电子签名的时候,更是如此。下文中找法网小编将带大家了解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欢迎大家阅读。

  一、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

  众所周知,2004年8月审议通过、2005年4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规范我国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法律实务的基本法。作为典型的移植型立法,电子签名法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的借鉴俯拾皆是,第三条体现尤为明显。

  请看《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二、电子签名有法律效力吗

  最初的票据,在给出兑换证书的时候,需要官员出场作证,加强信用,为票据背书。如果使用票据的商人违约,还会被追究责任。强制力是票据能够生效的助力。

  电子签名在很多人看来是新生事物,但是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十分超前。早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已经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则在13条中做出了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1条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就建立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以上就是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的介绍。电子合同不具有实体形象,看得见、却摸不着,挑战受众“眼见为实、耳听为虚”的传统认知,电子合同的安全性是最常被问到的问题。但是,作为高科技、互联网与法律的跨界产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远高于传统的缔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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